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牟*初字第242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BH6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李**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BH6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