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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自愿撤回对上诉人起诉的申请,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双方此案别无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田**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七元,由田**负担三百五十九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八元五角,由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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