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耿**与被告刘**、刘**、南阳市**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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