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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