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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