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张**、济南齐**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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