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公司安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中**公司安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