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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与焦**、河南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焦**、河南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及对焦**、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撤回对焦**、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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