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东来福华**公司、郑州**限公司、郑州**有限公司、王**、崔**、王*、岳**、王*、王**、白玉东的银行存款70089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