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王**、被告林**设有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被告郑州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经本院通知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等司法救助申请并经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冯**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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