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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限公司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限公司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阳**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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