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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单明星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明星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2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明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明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单明星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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