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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纠纷经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协调,橄**号院三期项目部分包人已经把租金及租赁物的赔偿费支付给郑**,双方纠纷已经彻底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同意郑**撤回起诉。鉴于郑**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郑**作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郑**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26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10元减半收取为10055元,由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0元减半收取为10055元,由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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