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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壁中心支公司与秦某某、鹤壁**九小学、天安财产**壁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壁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某某、鹤壁**九小学(以下简称第九小学)、原审被告天安财产**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秦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鹤壁**民法院(以下简称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九小学、天安**公司和中国**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73814.26元。山城区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中国**壁公司、第九小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秦**、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第九小学的委托代理人杨**、张**,原审被告天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秦某某与天安**公司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第九小学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结终。

一审法院查明

山**法院一审认定:秦某某系第九小学住校学生。2014年4月15日19时,秦某某与同学秦**、田**在校内玩耍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无老师看管。秦某某当天入住鹤壁中医骨科医疗住院治疗,于2014年6月13日出院,共住院59天,花费医疗费9115.98元。住院期间由董**、秦**陪护。事故发生后,第九小学、案外人秦**、田**的家长为秦某某垫付医疗费7000元(秦某某未主张该部分医疗费)。秦某某的父亲秦**为秦某某在天安**公司投保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学生平安保险赔偿限额为30000元,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九小学为秦某某在中国**壁公司投保有平安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秦某某的伤情经郑州**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秦某某损失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秦某某支付鉴定费700元。秦某某为鹤壁市居民家庭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

山**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民事责任承担部分。第九小学应对秦某某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秦某某系第九小学住校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九小学虽然提交了课程表、班会主题内容、安全教育照片等证据证明尽到了安全教育职责,但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的相关证据,且第九小学自认事故发生时无老师看管,故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第九小学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秦某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关于天安**公司、中国**壁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针对秦某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当由天安**公司在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限额内对秦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中国**壁公司在平安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第九小学负担。天安**公司提交的学生平安险抄单可以证明秦**为秦某某在天安**公司投保有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天安**公司应在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赔偿限额10000元、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限额内对秦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天安**公司提交的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残疾保险责任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一》[见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该附件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低残疾保险金赔付起点为七级伤残,而本案中秦某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故根据上述约定,天安**公司不承担秦某某的伤残赔偿责任。中国**壁公司提交的平安校方责任保险单可以证明第九小学为在校学生投保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事实,虽然第九小学未提交投保学生花名册,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秦某某为第九小学的在校学生,根据第九小学的过错责任,中国**壁公司应当对秦某某的合理损失在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九小学负担。中国**壁公司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答辩意见成立。中国**壁公司提交的平安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故根据上述约定,中国**壁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其该项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三、关于秦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庭审情况及秦某某提交的证据认为,秦某某的下列损失应属于合理损失:1、医疗费2100元,鹤壁中医骨科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票据能够证明秦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所支出费用9115.9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第九小学及秦**、田**的家长共为秦某某垫付医疗费7000元,故秦某某主张医疗费21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护理费9205.18元,秦某某提交的鹤壁中医骨科医院出具的陪护证能够证明秦某某住院期间由秦**、董**陪护的事实,予以确认,护理费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职工工资标准28472元/年计算,即28472元/年÷365天×59天×2人=9205.1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秦某某共住院5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59天=1770元;4、营养费590元,秦某某共住院59天,营养费为10元/天×59天=590元;5、残疾赔偿金134388.18元,秦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4391.45元/年,计算二十年,残疾赔偿金为24391.45元/年×20年×30%=146348.7元,故秦某某主张残疾赔偿金134388.18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因*某某伤情已构成伤残,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秦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关于秦某某主张的交通费,因*某某未提交交通费票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秦某某损失共计163053.36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秦某某的上述损失中,医疗费2100元不超出天安**公司在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内应负担的部分,由天安**公司赔偿秦某某。秦某某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其他损失145953.36元不超过中国**壁公司在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保险限额应负担的部分,由中国**壁公司赔付秦某某。秦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由第九小学赔偿。四、关于中国**壁公司提出的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抗辩意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另外,鉴定费费用系诉讼费用的一种。因此,中国**壁公司辩称的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山**法院一审判决:一、天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秦某某损失2100元;二、中国**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秦某某损失145953.36元;三、第九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秦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四、驳回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壁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秦某某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伤残依据。1.鉴定程序违法。该伤残评定意见书作出时,中国**壁公司尚未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秦某某为第九小学学生,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认定秦某某构成八级伤残明显错误。3.秦某某伤残等级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最**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也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故申请重新鉴定。二、秦某某的监护人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有一定责任。秦某某与其他二位同学在校内玩耍是受伤,三位学生均不满十周岁,其监护权不当然转移至学校,三位学生的监护人具有一定过错。三、第九小学已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中国**壁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日常教育管理过程中已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的教育学生注意安全。事发时老师正在教室照顾学生,秦某某是在去厕所的路上意外摔倒受伤。综上,诉请:依法改判中国**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秦某某辩称:秦某某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秦某某摔伤时无老师看管,第九小学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第九小学辩称:同意中国**壁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天安财保鹤壁公司辩称:秦某某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秦某某的伤残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错误,应当依据保监会出具的人身损害标准评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确认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司法鉴定意见能否采信的问题。1.鉴定程序。中国**壁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的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收到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通知的日期为2015年1月7日,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日期为2015年8月9日。上述鉴定程序合法。故对中国**壁公司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时,其公司尚未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鉴定依据。一审中,中国**壁公司虽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其在二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一审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应予采信。二、关于侵权人的确定。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与秦某某一同玩耍的同学秦**、田**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第九小学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中国**壁公司关于第九小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另两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中国**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但鉴于秦某某与天安**公司之间在本院主持下,已就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第九小学以已与秦某某之间就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经本院准许,故本判决仅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判决内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即中国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秦某某损失145953.36元;

二、驳回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76元,鉴定费700元,共计4476元,由秦某某负担331元,鹤**九小学负担386元,中国平安财**壁中心支公司负担37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9元,由中国平安财**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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