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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京县因与被上诉人杨**、河南省豫鑫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京县因与被上诉人杨**、河南省豫鑫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京县的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豫**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诉讼过程中,冯京县提交了授权书,上述新证据有可能影响本案实体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退还冯京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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