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不服被告虞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虞城县公安局送达了行政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