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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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