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2016)豫1403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沈**与虞城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刘**、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于国阳、天津**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军诉被告刘**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张**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