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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