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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儿园与唐河**实验学校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唐河**儿园与被告唐河**实验学校(反诉原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河**儿园的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唐河**实验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唐河**儿园诉称:2014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幼儿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的三通一平。但合同履行以来,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首先,在幼儿园开一小门,原告方所有人员均从小门进出,又不让原告车辆从大门进出。其次,被告多次无故拉闸停电,破坏原告方正常的教学秩序,还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工程用电接在原告室外裸露的插排上,从而造成跳闸。再者,被告拒不腾出三楼房屋并占用一楼洗衣房,且在园内与他人吵闹,影响原告的正常教学。2014年秋,被告预收学生学费64900元,但学生在原告处就读,被告拒不将该部分学费给付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提前预支的后两年承包费633333元及预收学费64900元,赔偿违约金9.5万元和装修费9万元。

原告唐河**儿园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打款凭证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2、通知3份,以证实原告分别在五月和七月分别通知被告要求被告腾出一楼、二楼、三楼的占用房屋,但被告拒不腾出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3、照片一组,以证实红缨幼儿园的现状,原告承包校园的大门在被告院内,现大门较小,在院外无法进车,要想进车,必须通过被告大门进入,但被告又不让原告方人员车辆从大门进出,被告至今仍占用一楼洗衣房,二楼、三楼宿舍没有腾出。被告因盗用原告的电,造成跳闸,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将原告的电表箱子撬开的情况;4、公证书、录音、录像一组及录音笔录一份,以证实被告不让原告校车进入校园的情况。被告至今占用三楼,作为学生宿舍,里面仍旧有被告学生出入幼儿园,至今没有将三楼交付给原告使用;5、交费凭条一份,以证实被告收取学生的费用,但学生在原告处就读,被告欠原告学费64900元;6、电表汇总表一份,证明被告多收原告的电费款;7、红缨幼儿园与全体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以证实教师是自由的,从而说明教师不是归被告所有的;8、装修协议证明2支,以证实原告在所租房屋内,支出装修款9万元,没有改变房屋结构;9、会计记账凭证若干,证明因原告搬迁,部分学生因教学点离家较远而转学。原告已将所有学费款退还,从而说明学生有选择学校的自由和权利,不是被告的学生;10、王**、牛文静、刘*证人证言;以证实原告两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腾出一楼、二楼、三楼房屋,发通知时三证人在场。11、史*、赵*、张*证人证言,以证实学生家长有自愿择校的权利,学生不是被告的学生。

被告辩称

被告唐河**实验学校辩称:1、本案原告违约,单方解除合同;2、反诉要求原告将校舍、教学设施返还给反诉原告,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180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95000元;4、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电费8775.40元。

被告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幼儿园物品交接清单;2、用电通知单;3、收费清单,共计64900元;以证明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后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及物品交付给被告方。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1无异议,合同属实,打款属实,只能证实原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应为有效证据;认为证2是单方行为,没有证明效力,但是与证10相互印证,证实了原告通知被告要求腾房的情况,应为有效证据;认为证3显示原告改变校园名称违约;证明方向不明;校车不进园不影响正常教学;洗衣房合同约定是双方公用,盗用电是原告捏造猜测;但证三中门牌上仍有友兰双语幼儿园字样,不能证明违约,洗衣房是否双方共用,合同当中没有显示,无法认定,应为有效证据;对证4被告方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为有效证据。证5被告方予以认可,应为有效证据;证6,原告不按时交电费,到电业局缴费需要交纳滞纳含老师和学生,而非房屋租赁,被告提出相反证据,应以实际条据为准;对证7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也没有相反证据反驳,应为有效证据;认为证8恰恰证实原告违约,原告装修,因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装修费由原告承担,又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交纳追加部分诉讼费,故对装修费用本案不予审理;证9与本案无关系,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学生离校正常;本案是承包而非租赁。异议理由成立,为无效证据;认为证10证人证言未出庭质证,被告不予质证。本庭依原告申请,对证人李**、王**调查了询问笔录,与证言一致,二证人均能证实原告两次通知被告要求腾出房子的事实,证人证言所证实情况与原告提供的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应为有效证据。对证11,因证人未出庭质证,为无效证据。

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对证1无异议,应为有效证据,对证2原告在庭审当予以认可,应为有效证据;对证3在庭审中原告认可,应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原告唐河县红缨幼儿园(乙方)与被告唐**实验学校(甲方)签订幼儿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十年,承包方一次性付清前三年的承包款95万元和5万元保证金。合同上还明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乙方所需的教室、场地交给乙方安排使用(场地按照学校规划的区域,教室包括幼儿园一二三搂,其中三楼先由甲方暂用,一年后或乙方发展需要时腾出交给乙方);负责乙方的三通一平,协调与周边的关系。……违约责任:1.承包期内,若一方违约或者擅自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除外)2.在承包期内,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须退还当年的全部承包金,并赔偿乙方承包金的30%的违约金。3.在承包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除甲方不退还所有承包金外,并赔偿甲方当年承包金的30%的违约金。4.在承包期内,若任意一方无故解除合同,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经法律程序解决。……乙方改造、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室内卫生间,洗手间的洁具由甲方负责安装,以后若有损坏的维修、安装的成本及其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唐河**幼儿园一次性支付了前三年的承包款95万元。”

2015年5月25日和7月1日原告因需要用房,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腾出三楼房屋,但被告至今未腾出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一再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提前预支的后两年承包费633333元及预收学费64900元,赔偿违约金9.5万元和装修费9万元。

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将校舍、教学设施返还给反诉原告,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180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95000元;4、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电费8775.40元。法庭限被告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对反诉请求不予审理。

庭审中,被告认可预收学费64900元,原告认可拖欠电费8775.40元,双方同意互相折抵,折抵后被告返还原告学费56124.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幼儿园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第三项中明确约定:其中三楼先有甲方暂用,一年后或乙方发展需要时腾出交给乙方;负责乙方的三通一平,协调与周边的关系。被告在原告多次告知后仍不腾出三楼房屋,拒不让原告车辆进出校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原告以被告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违约金9.5万元和装修费9万元,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视为对该部分的放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5000元,因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违约,也没有举证证实损失的存在及数额,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唐河**儿园与被告友*双语实验学校签订的幼儿园承包合同;

二、被告友*双语实验学校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唐河**园承包费606944.11元(从起诉之日2015年8月31日开始算起);

三、被告友*双语实验学校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2014年度预收学费56124.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80元,反诉费3900元,由被告友*双语实验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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