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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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