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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洛开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上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洛开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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