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涉嫌经济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立案,原告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讼。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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