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涉嫌经济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立案,原告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讼。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吕**与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12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耿**、耿*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康*、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李更平、胡**、郭*、第三人裴**、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李更平、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金**、被告信达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小有与王**、南阳市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