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200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因患白内障一直在南阳生活,被告在南阳短暂停留后回台湾,2008年之后原告就与被告失去联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28日在南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双方身份证、双方结婚证、结婚公证书予以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诉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被告未答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