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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长春与被上诉人河南大**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长春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金*一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长春于2014年3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长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长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长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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