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长春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金*一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长春于2014年3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长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长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长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