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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年**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河南**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年**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告河**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门园园,被告委托代理人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原告获得《某某晚报》地产、家居行业2012-2014年度独家广告代理权,由原告负责该报地产、家居广告的发布、刊登。2012年10月,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25日在某某晚报发布形象广告或售房广告两次;广告单价54600元,刊出次数两次,总计109200元;被告应在广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付清所刊发的广告费用,付款方式为转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发布了相关房产广告,并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广告费发票。而被告却未支付广告发布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092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该广告业务是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办理,其本人已经去世,经了解,该广告费用已支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广告发布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2、广告代理授权书、某某晚报相应广告版面打印稿、某某晚报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在其报纸上发布的广告,证明原告依约发布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3、发票副本两张,证明原告依约提供了发票,履行了义务;

4、律师函、邮寄单、回执及发票,证明因被告一直未付广告发布费,原告多次发函催要;

5、原告公司广告合同三份,证明在原告发布的广告中均是原告先提供发票,交给广告发布人,由发布人审批后,转账付款。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双方都没有经办人签名,签订日期也未显示,合同履行期间存有瑕疵;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已将发票原件交付被告,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广告费;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发送的律师函;对证据5有异议,该三份协议书只有原告加盖了印章,没有合作方的印章;原告在没有收到广告费的情况下就为客户开具发票并代缴税金,有悖常理,如果客户收到发票而未支付广告费,按交易习惯,客户应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

被告未针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原告重庆年度广告**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25日在某某晚报发布形象广告或售房广告两次;广告费单价54600元,刊出两次,总计109200元;被告应在广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付清所刊发广告费用,付款方式为转账;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2年10月25日、2012年11月8日在某某晚报为被告发布广告两次,并为被告开具了相应发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广告费。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代理授权书、某某晚报打印稿、发票存根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未支付广告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109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2月8日前支付原告广告费,而被告拖延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2年12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原告广告费,被告辩称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年**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广告费109200元,并自2012年12月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元,由被告河**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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