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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