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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料有限公司与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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