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诉被告彭**、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彭**、许**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50元,共计3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驻马店市**料有限公司与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秦**、聊城**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城中心支公司阳谷营销服务部、中华联**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孙**居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鑫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梦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驻马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龚**与张**、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