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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彭**、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诉被告彭**、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彭**、许**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50元,共计3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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