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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张**、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张**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龚**、张**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张**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龚**、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龚**、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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