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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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