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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扬长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扬长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长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2013年8月28日,被告扬长看以自用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扬长看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与被告扬长看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8日,被告扬长看以自用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彭**现金壹拾捌万元正(180000元)(自用购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8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拒不出庭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8万元借款利息的问题,因借条上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扬长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借款18万元。

二、驳回原告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扬长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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