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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建设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诉称,2010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在人行道上施工开挖道沟,致原告摔伤后住院治疗后,经平顶**民法院(以下简称平**中院)主持调解,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赔偿原告本次的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78000元。原告出院后,一直坚持按医嘱做康复理疗和锻炼,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疼痛难忍,致使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只好于2015年5月20日再次住进平煤总医院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此次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及其他损失20余万元,但被告拒绝赔偿。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长江建设公司辩称,双方的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卫**院一审和中院的二审,在二审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已经中院(2012)平**终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完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1日11时许,原告从五一路张**大药房买药返还自己所开美容院时,途径张**大药房东边,该人行道上施工开挖了道沟,原告滑到摔伤,入住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显示,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应注意事项:头下型股骨颈骨折,容易发生股骨头坏死。原告魏**以其受伤为由起诉平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公司)、长江建设公司,经本院(2011)卫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平**中院(2012)平**终字第503号民事调解,长江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治疗费等费用共计78000元。现原告魏**以2010年9月11日受伤,后股骨头坏死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起诉被告长江建设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2011)卫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2012)平**终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于2010年9月11日11时许受伤后,依据受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已经本院(2011)卫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2012)平**终字第503号民事调解处理,现原告依据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案属重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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