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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张*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2006年4月原告王*甲在上海务工时和被告张*甲认识,2007年5月4日开始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张*乙,××××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因为我和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起夫妻共同感情,经常生气吵架,双方关系日趋恶化,自2014年4月以来我和被告一直分居生活,我和被告已无感情可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生育女孩由原告抚养,所生育男孩张*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4日开始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张*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生育女孩由原告抚养,所生育男孩张*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由谁抚养,本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本案中原、被告非婚生女王某乙刚刚脱离哺乳期间,且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其母亲即原告抚养更为有利其健康成长;原、被告非**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非婚生子张*乙由被告张*甲抚养,非婚生女王*乙由原告王*甲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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