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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许辉诉被告闫**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许辉诉被告闫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许辉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许辉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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