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许辉诉被告闫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许辉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许辉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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