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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与杜某某、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师某某、国网项城市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复员、被告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网**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杜某某、师全中均是同村村民。杜某某是个包工头,经常承建农村房屋。2015年5月1日原告在跟随被告杜某某给被告师全中建房时,因被告师全中在建的房屋距离高压线较近,原告与另一工人师廷存在施工期间,不幸被高压电击中,导致原告及师廷存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近5个月,经过多次手术,花去医疗费167000多元,经诊断原告身体多处点击伤,受伤最严重的部位为原告的双手和双脚,虽经治疗但原告的双手十指屈曲不能伸直,屈伸功能活动严重受限,原告右脚第3、4、5脚趾趾关节以远缺如,双脚功能明显受限。原告受伤后,被告杜某某支付医疗费123000元,被告师全中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项城市电业局明知被告师全中在高压线下建房违法不仅不予制止,其工作人员还为其连接施工用电,因此,被告项城市电业局具有明显过错,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暂定100000元,后当庭把诉讼请求变更为339133.73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某辩称,答辩人不是包工头,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原告一样都是给第二被告干清工建房,第二被告作为房主,未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存在过错,对原告的诉求应承担责任,第三被告作为供电企业对电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未在高压线路通过地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第三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触电的主要原因,对原告诉求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师全中辩称,一、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一)、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杜某某是承揽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是第一被告杜某某的雇员,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项城市电业局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项城市电业局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违反《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第4.8条的规定,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项城市电业局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项城市电业局在电网升级改造后,没有作任何宣传,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项城市电业局违反《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在人群密集区域的农村、架设裸体高压输电线路;违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有任何宣传、警示标志。所以,被告项城市电业局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时某某的赔偿数额计算过高,应当予以适当扣减。

时某某个别赔偿项目数额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予以酌情认定,个别赔偿项目、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庭应当予以酌情认定,适当扣减。

三、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当予以充抵或者返还。

事故发生后,答辩人考虑到都是乡亲,为解时某某治疗燃眉之急,先后分数次通过杜仲领之手或者通过银行汇款垫付医疗费。是基于道义,而非承担责任。所以,在判决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对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当予以充抵或者返还。

被告国网河南**电公司辩称,一、本案是低压线路不是高压线路,不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二、电网公司对线路架设在先,高度符合国家规定对要求,原告及其他被告施工在后,且违反电法规定,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违法且有过错,造成对损失应由原告及其他被告承担责任,应驳回对电网公司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时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师全中系同村村民,杜某某是包工头。2015年5月1日原告时某某在随被告杜某某给被告师某某建房时,不慎被国网河南**电公司架设的裸体高压输电线击伤。原告时某某先后两次在解放**中心医院(驻马店)住院共145天,花去医疗费165746.98元,其中被告杜某某支付138000元,含被告师某某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周**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646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时某某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误工期36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50日,支出鉴定费2460元。

另查明,原告儿子师**生于2005年9月27日,女儿师浩*生于2000年3月2日。原告父、母时某、金*分别生于1952年9月9日和1949年12月10日,共有7个子女。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时*某与被告杜某某是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师某某将房屋承包给杜某某承建,属于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国网项城市供电公司在人员密集区域的农村,架设裸体高压输电线路,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时*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庭审查清的事实,法庭酌情认定被告杜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师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国网项城市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时*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周**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646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时*某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误工期36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50日,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是农村户口,有关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时*某医疗费44000元,误工费9287.11元(9416.10元/年÷365天/年×360天),护理费14040.99元(28472元/年÷365天/年×18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145天×30元/天),营养费4500元(150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131825.4元(9416.10元/年×20年×70%),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时*、母亲金*、女儿师**、儿子师**(6438.12元/年×3年×70%+6438.12元/年×7.8年×70%÷2=17576.08元;父亲6438.12元/年×16年×70%÷7=10300.99元;母亲6438.12元/年×13年×70%÷7=8369.56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2460元,共计284262.13元。原告承担30%即85877.4元,被告师某某承担10%即28426.2元,被告杜某某承担50%即143129元,被告国网河南**电公司承担10%即284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某某应赔偿原告时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43129元,被告杜某某已赔偿原告时某某138000元,被告再赔偿原告时某某医疗费5129元。

二、被告师某某赔偿原告时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426元;

三、被告国网项城市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时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426元。

以上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时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86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50元,被告师某某承担639元,被告国网项城市供电公司639元,原告时某某承担50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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