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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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