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宇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承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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