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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黄金煌、第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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