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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冯*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是被告对原告隐瞒了自己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导致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后分别于2014年10月3日在武**医院、2014年9月20日在信阳**医院、2015年6月23日在信阳市**附属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均未能治愈。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一直长期分居。原告认为,被告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使原告无法实现正常生儿育女的结婚宗旨和目的。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并长期生活在婚姻痛苦之中。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原、被告是初中、高中同学,认识至今已有16年,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好。结婚后积极进行孕前检查、调理身体。由于被告婚后需要备考,婚后的半年中都在避孕,直到2014年2月开始备孕。备孕几个月未果后,在母亲陪同下去医院查检,结果是输卵管堵塞,建议治疗。在此后的一年中,被告在武**医院、信阳**民医院、信阳职**属医院进行了检查,四家医院给出的治疗方案为:中医、腹腔镜或者试管,并说明此种情形并非不能治愈。而原告仅为被告开具了几副中药,并未按照医生建议给予任何正规系统治疗。2015年8月,因结婚住房在原告的父亲名下,其父拒绝我居住,将我赶出。由于被告年幼丧父,母亲和姐姐均在武汉,被告在没有依靠的情况下,只能在武汉暂住,同时寻求更好的治疗。并不是像原告捏造的长期分居。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法院维护我们这本不该解体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与被告冯某系中学同学。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未能怀孕,2014年9月20日被告去信阳**民医院检查,彩*报告单显示双侧卵巢多房样改变,双附件区迂曲管状无回声区。2014年10月13日在中华科技**属同济医院辅助检查结果为双侧输卵管炎。2015年6月26日在信阳市**附属医院介入检查报告单显示双侧输卵管梗阻。此后,被告虽进行了治疗,但一直未能达到治疗目的。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家庭矛盾时有发生,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两地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婚前彼此有一定的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虽因被告患有影响生育的疾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恶化,导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但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仅证明被告被检查出患有影响生育疾病的事实,未能提供该疾病难以治愈的相关证据。如原、被告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关怀、体谅、齐心协力、相互配合治疗,该疾病尚有治愈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无可挽回、彻底破裂的程度。应当给被告对此疾病进行正规、系统治疗及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严*与被告冯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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