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商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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