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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商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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