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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瑞**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乡**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3)牧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瑞**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105)新中民申字第25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瑞**司的委托代理人呼群然、李**,华**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诉讼费24000元退还给河南瑞**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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