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伊**限公司与被告无**有限公司、沙克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伊**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9元,减半收取150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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