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翌**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翌**限公司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侯**与中银保**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翌**限公司诉被告陈**、第三人刘**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袁**与中银保**中心支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苏小改与中银保**中心支公司、李**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田温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郑*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