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翌**限公司诉被告陈**、第三人刘**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翌**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第三人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翌**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第三人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翌**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第三人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