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李**、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南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银保**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上诉人中**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