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军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郭*忠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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