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范**中学临街商住楼项目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范**中学临街商住楼项目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9月24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范**中学临街商住楼项目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原审法院查封的房屋实际所有人是张**。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范*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