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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与被告邹*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9年4月26日生有一女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距很大,故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有感情基础,感情并未出现矛盾,且双方生有一女,孩子年仅6岁,离婚会影响孩子的心理成长。双方并没有大矛盾,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8日在濮阳**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4月26日婚生一女王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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