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有限公司郑**物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邮**有限公司郑**物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5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邮政速**市物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