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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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