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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